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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转移公告怎么写?范文及注意事项

不动产转移登记公告范文

陕西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单位申请办理坐落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北街33号忆江南小区,
董世毅5幢20601房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产权证号:41-198273,相关利害关系人
对此若有异议,须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单位,逾期将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办理。
联系地址:西安市长安区新华街371号
联系电话:029-62661739
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8年7月5号

转移公告注意事项

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告,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债权债务转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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