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陕 0111 执 11814 号关于原告柴建利诉被告凌鹏立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曾有民间借贷纠纷并经法院诉讼。2022 年 7 月至 8 月期间,被告多次录制短视频并利用其注册的抖音号进行发布,其中不乏对原告较多
的负面言论,引起较多人数阅读、播放,后被告已删除相关视频。2022 年 7 月 22 日被告在金星村疫情防控群发布关于原告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材料。本院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发布的内容未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发布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其行为已经超出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被告对此存在主观过错,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名誉上的减损,让原告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应当予以赔偿精神损失。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凌鹏立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在华商报发布向柴建利赔礼道歉的公告,为柴建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凌鹏立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赔偿柴建利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 元。
三、驳回柴建利其余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凌鹏立未按判决履行相应义务。柴建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提取凌鹏立的到期债权后,向柴建利发放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 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 1000 元,收取本案执行费 50 元。凌
鹏立未按判决发布向柴建利赔礼道歉的公告。本院在征求柴建利意见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之规定,将判决主要内容刊登如上。
特此公告。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同步刊发报纸:《华商报》